& _0 w$ o9 }) K8 M 《新京报》文章认为,“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 ( O2 @; n# N" B8 p/ z+ C- L% ]0 A1 Q( f/ I5 [. R
“显著的伤害”是一个主观判断。北京市一年炸死两个人,炸瞎几双眼,在一些人看来或许算不上“显著的伤害”,但如果我们放眼全国,把这些年被炸死的人、被炸瞎的眼睛数量统计一下,恐怕没人还敢说伤害“不显著”。而从之前央视大火到今年沈阳大火,我们已经看到鞭炮燃放造成了怎样的经济损失——在这样的损失面前,如果有人一定坚持认为“伤害不显著”,我也无话可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这样的伤害“不显著”,它应该是我们承受的吗?换句话说,我们承受这样的代价,意义何在?' t" s1 E U4 B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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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说,燃放鞭炮“保持了风俗,让过年更有气氛”。好了,在鞭炮问题上,有关部门要考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让过年有气氛付出诸多代价(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等),值不值?: r, c) P1 I z' ^$ F
m- x( l( {" x4 {- K/ Q5 g 还说一句:如果一个事物可以因为存在几百年即被赋予“足够正当性”,那么,当初废除八股文就是不正当的,男人长辫子、女人裹脚似乎也可保留。如此,社会进步的道路将被堵塞。这样的观点,不值一驳。$ O/ H! p: Y- R* u) e; Y! m
& K7 E4 q4 a% D. x) ~第二个问题:在鞭炮问题上,该如何对待民意?4 q+ q. d% F* \, o# w
1 }) ~# W A: G" w5 _% ~ 百姓有燃放的要求,这是一些地方一直未禁放,一些地方禁了多年又放开的最重要理由。《新京报》文章认为,“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h8 _4 a' U0 C2 B
4 I, K D X% S6 I 遗憾的是,它的“推定”,并没有任何根据。广州等地多年一直禁放,但“共同体”并未有分崩离析之势。倒是在那些未禁放的地方,因为对鞭炮的态度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影响到两个阵营的和谐——对一些人来说,鞭炮意味着过年气氛;而对另外一些人(主要是老人、孩子),鞭炮却是一种折磨。1 F4 e, G v6 F8 X3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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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可燃放鞭炮是一种权利,那么,一些人实现这一权利,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为前提的。虽然尚不能由此得出鞭炮必须一律禁放的结论,但这至少提醒我们,在鞭炮燃放问题上,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吸纳“民意”,因为这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部分人必须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 ! ~) o) B. Z4 x2 ^% q4 e4 _ * i( e, U6 g" u/ P$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