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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68 回复:0 发表于 2012-9-1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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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7 12:35:26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山集团曹克坚名誉侵权案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 [复制链接]

         6月22日,开山集团曹克坚诉《证券日报》社名誉侵权案顺利结案,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证券日报》社不实新闻报道对曹克坚造成名誉权侵害,《证券日报》社应依法对其公开致歉并予以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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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未尽审查义务公民名誉受损7 ]) U# u: k( ]  t, J

" J7 T5 _, u% S9 H  X1 u  2011年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后,《证券日报》社不尽谨慎注意、合理审查义务,9月5日在其发行的《证券日报》纸质版及其多媒体电子版C4版刊登该报社见习记者马燕撰写的报道《开山股份法人曹克坚发家大起底靠裙带关系套取国企利润》,9月6日又在上述同样的媒体D3版上刊登了由同一人撰写的《600万职工安置费去向不明开山股份老职工10年上访路漫漫》报道,对曹克坚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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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克坚为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遂坚决采用法律手段,于2011年9月16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证券日报社(一审后改名为:《证券日报》社)侵犯名誉权。一审判决之后,《证券日报》社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事件予以进一步的调查审理,最终驳回《证券日报》社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曹克坚诉《证券日报》社名誉侵权案二审胜诉,曹克坚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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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2012年3月23日(2011)衢柯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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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北京证券日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出版发行的《证券日报》及其多媒体电子版发表经本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原告曹克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9 H; x7 @: N9 D* S+ e& v0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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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北京证券日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曹克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D( \! H) H0 B) r0 w

/ \6 ]9 u6 T' O; v7 `" I  一审以后,《证券日报》社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证券日报》)在涉案的新闻报道缺乏相应事实材料之情形下,采用讽刺漫画配图以及使用“官商勾结”、“贱卖国资”、“侵吞”等贬损性的评判词语,带有实然的主观故意,对被上诉人(曹克坚)具有明显的攻击和侮辱。使得被上诉人在行业内受到一定的负面社会评价及消极影响。上诉人的新闻报道行为对被上诉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正因《证券日报》社罔顾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中立的原则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给曹克坚个人甚至给公司都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不实的内容、恶意的用词使曹克坚的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降低了曹克坚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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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证券日报》社)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2年6月22日以(2012)浙衢民终字第297号判决书结案,具体判决如下:: r( g6 t# 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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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s! {  J- V8 f,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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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报道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免类似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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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人的眼中,媒体是公众的眼睛。但《证券日报》却置公民名誉于不顾,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并对当事人予以言论攻击,这不免令人有些心寒。当今时代是法制的时代,更是讲求职业操守的时代,新闻媒体是否应该把好新闻真实度这一关?是否应该尽到自己的职责?' P8 L0 M* _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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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无小事!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媒体的职责是客观反映社会,为社会做出良好表率。然而,在此案中《证券日报》社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报道内容失实,对当事人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怎不令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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