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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13 回复:0 发表于 2011-9-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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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 17:27:03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产加名免税条件:夫妻共有 [复制链接]

    据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有细心的市民注意到,免征契税有一前提条件,即房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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