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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9 回复:1 发表于 2013-9-2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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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8 10:10:30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交乘客拒让座可被赶下车 你咋看 [复制链接]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更多. p4 m* H3 f+ K9 ?8 _% d$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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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跟地域无关,特此申明。】2 v' e: d0 {' A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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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尊老爱幼作为一种美德来提倡我是绝对支持的。不让座是乘客文明素质欠缺的表现,也是一种缺少道德情操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不过,谴责不让座的行为与“不让座就拒载”,完全是两码事,二者不能随便混为一谈,也不能企图以设定“拒载权”的办法倒逼乘客做文明人。因为,“文明”是个体内在的品质。个体不具备相应的文明道德素质,社会要引导和培养,甚至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谴责。但是,一个人的文明素质形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急不得。不能因为有人不道德、不文明,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倒逼其迅速变身道德人和文明人。不让座”是道德问题 不能剥夺“坐车权”,“不让座则拒载”是以行政强力干预道德发育。就像有什么重大活动就把乞丐全都收容遣散一样虚伪。美德是提倡的强制的美德就失去了美德本身的意义了。这跟乞求感恩一样可笑因为感恩是靠发自于受助者内心的感激才有意义。
* a: K' \+ z% y1 i其次、不让座就该赶下车,就能赶下车吗?南宁这个规定,显然是个馊主意。而这样一个馊主意,竟然还会被当作地方法规,更是匪夷所思。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让个座,理所当然。一些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屡有所见。说这种现象是社会之痛,并非夸张。然而此痛无论如何也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倘若以立法形式对其惩治,岂不是制造“冤假错案”?且不说这个法规没有可操作性—既然规定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要被罚,那么一车乘客,哪个必须让座,哪个可以不让,由谁说了算?是驾驶员、乘务员想罚谁就罚谁,想赶谁下车就赶谁下车吗?如果公交车上不让座要赶下车,那么市民若有不文明行文,难道要被赶出城?南宁这个规定的死穴更在于,不论哪个乘客,上车买了票,就是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契约,公交公司有义务把其送到相应的站点,而没有权利因为其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没有权利赶其下车。倒是乘客如果问一声:坐车买票该有座,公交公司没给座,是否也该被赶出市场呢?: \2 v& x) W; q- x& o" c0 D7 w

/ H' q: S- x+ Y; z* s最后、将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处治,既违反立法精神,更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最终必然把法律套牢。既然所立之法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冒然推出,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倘若“违法必究”,该会有多少人成为“罪人”;要是“法不责众”,那又将置法规于尴尬境地,损害法律的尊严。而可以预料的也是必然的结局,就是变成“短命法规”。在制订规章制度乃致法规的时候,未作周密考虑就草率行事,以至制度法规刚刚出台,就进退两难,要么朝令夕改,要么法如空文,这样的教训已有不少。要想得正着,不能靠歪打。立法是极严肃的事,对某件事情是否需要立法,不能仅仅凭想当然。一拍脑袋就决策行不通,脑袋一拍就立法同样行不通。法律法规需要尊严—把法律法规当成“以毒攻毒”,本身就是亵读了法律法规。对南宁此举,我们或许可以用“好心办错事”解释,然而总是“好心”总是“办错事”,又怎能让人释怀?权大还是法大,政府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是越位,什么是错位,这些话天天在讲,早已耳熟能详。然而讲来讲去,平常时节也点头称是,一碰到实际向题,却马上故辙重蹈,搬出了行政权力来越俎代庖。南宁这个不让座就赶下车,就是又一个提醒。它再次警示我们,权比法大,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更凸现了政府法治精神的缺失和政府自身改革的必要和迫切。如何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必由之路仍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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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要是发生在我们这儿,以后可得长个心眼,别被赶下去才好。

4 _/ q1 A0 h/ _/ u8 h: g* s% p# O5 S来源舜网论坛; Q2 S9 P: r2 F, }% _3 B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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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01:01:24 | 只看该作者
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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