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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322 回复:102 发表于 2012-8-24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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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19:54:52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好村长被误判6年徒刑数百村民鸣冤未果 [复制链接]

  一个百年不遇的好村官竟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贪污未遂”的罪名被判六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书呢?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秦皇岛中级法院竟不分青红皂白办案跟着感觉走,数百村民上告几次都不顶事儿,实在是太猖狂了!因此我们也只有上北京告御状这一条路来解决问题了。”2 a; c) s$ ?7 }* }) c( R4 n
这是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以贪污未遂罪判处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东关村村民魏长玲有期徒刑6年之后,在村民中引发的共同意愿。* P+ A9 N  D7 a6 z& c7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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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文未动何成贪污罪犯?
# y9 s4 u1 s/ D3 l, F魏长玲今年48岁,2009年至2012年初,担任东关村村长。在任时,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为人正派,一心为老百姓干实事,坚决维护集体利益,始终致力于村政改革,为创建和谐村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全村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在他上任期间,村里的账目全部是公开的,这一点老百姓都看在眼里。集体的钱,他一分没往自己家拿过,更没给自己花过,而且经常自掏腰包给集体和村民办实事,谁家的孩子考上了大学他自己出钱给孩子奖金,村里哪家老人生病他也自己掏钱(一次二百)为老人看病,就这样的好干部怎么就能让法院硬弄出个贪腐呢?难道好人都应该是这下场吗?+ ]% g7 S/ B' @9 Y, h
法院凭什么给他定罪成为贪污犯,而且是贪污(未遂)犯罪呢?魏长玲自己不明白,许多村民更是质疑。有人想到;他肯定是得罪人了遭人陷害,因为他掌握了某些人贪污犯罪的证据,挡了人家的财路,只有除掉他,那些人才会安心。许多村民一针见血的指出。
" k" @5 V4 P' `8 A7 }& J9 [                  魏长玲被指控贪了啥! g, ~1 l8 a9 ]% Z
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年)秦开刑初字第59号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16日起被告人魏长玲担任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东关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6月9日,山海关区第一关镇政府委托东关村村委会协助对该村剩余的21户拆迁户进行拆迁,魏长玲担任该村拆迁小组组长。2010年11月30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东关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委托该村村委会进行拆迁工作。魏长玲以东关村拆迁小组组长的身份与自己签订了该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预定,魏长玲可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42396.6元。根据东关村拆迁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原则计算,魏实际应得的拆迁款共计人民币349830.66元。后魏长玲与2011年1月10日领取了三项补偿费29694元,同年9月22日预支了其他补偿款30万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长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予以刑罚。! A, ~( f7 ]( g5 e) T
               魏长玲及律师不认为犯罪2 ]7 h5 y: U$ a
受到冤枉的魏长玲对起诉书的指控全否认,认为自己家的房屋面积在拆迁时经过村里丈量小组的测量,没有任何弄虚作假,所签的合同合理合法,且经过古城开发公司和一关镇的一致认可,自己的行为何罪之有。
9 U  X) a& l% r4 g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长玲犯有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其理由是拆迁所依据的政策是区政府会议纪要和镇政府的拆迁方案和村里的拆迁办法,该政策完全是依靠宣传劝导来贯彻的,没有使用强制力,魏长玲家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及补偿金额是事先经镇政府及古城公司批准认可,而且根据证人的当庭作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家在拆迁时已经经过了该村丈量小组的实际测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拆迁协议上还特别说明:“本协议有证房屋面积均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为准。”被告人魏长玲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合同记载并无出入,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公诉机关指控魏长玲犯有贪污罪证据不足。
/ n0 O9 O5 L% ~: q    更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拆迁主体单位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公司证实:魏长玲为支持政府工作,替政府排忧解难,带头拆迁,而且牺牲了一些个人利益。拆迁后,未拿到全部补偿、未得到安置房。说魏长玲傻我们信,说魏长玲贪污我们绝对不信。
: C% `& q; w2 c) M1 ~缘何被定贪污未遂罪8 S$ ^8 V9 f. i# e( K
一、适用法律错误。5 d! G1 Q+ e! Y/ x5 r: ]2 Z" M
东罗城拆迁是商业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拆迁款是励骏公司垫付的,不是古城公司支付。拆迁户拆迁的是房屋,不是土地。拆迁只给房屋补偿,不给土地补偿。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该规定不适用于魏长玲案。众所周知,本案的拆迁不是行政管理工作,更不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魏长玲是无罪的。, W6 y) @; `7 o+ N( x9 Y
二、   严格按照合法程序批准拆迁惨遭歪曲。4 O# @; u1 [" I& @4 y. I" S
早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前,魏长玲家就已经将有证房屋面积报上级政府批准。古城公司2012年6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明确说明魏长玲家的拆迁“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报一关镇政府和山海关古城开发有限公司审核后签订的。”因而,许多村民认为:法院给魏长玲定罪是赤裸裸的歪曲事实。. G5 |  n3 `% V4 n* Z! B
三、   过期的地图成致命伤。" n# D$ g& \0 p$ u* r2 r+ C( c3 ?
法院认定魏长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虚假的拆迁依据与自己签订协议,并以2005年绘制的宗地图作为证据。事实上,魏长玲家因为原始证件丢失,才将宗地图、房产证的复印件存入档案。魏长玲家的拆迁房屋大部分是后建的,土地证底档上是没有记载的。2010年4月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对山海关区罗城航拍影像及坐标真实的记录了魏长玲家的房屋建设情况。而且拆迁补偿面积同该测量结果完全一致。在铁的事实面前,法院院居然使用了过期的证据定案,真让人难以想象。幸好他们没有清代的地图,不然案件可能又得是另外一个结果。
. y5 O% v, x0 J四、   所有真实证据不低一个假证。1 S  [1 {! P! p
检察机关和法院给魏长玲定罪的核心证据,只有一份第一关镇镇长张耀鸿提供的虚假证据《关于魏长玲家拆迁房屋所获补偿金额》。
& S7 }0 d8 O* t  T, }在侦查和庭审过程中,古城保护开发公司、一关镇政府、丈量小组成员等均提供证据或出庭作证,但都没有被采信。. @4 J1 W" P$ w  q, M& L
五、   证人受到威逼
( u0 q0 w- U- g, J第一关镇政府在本次拆迁中既不是拆迁人,也不是被拆迁人,更不是房产评估机构。第一关镇副镇长方斌证实,检察院曾经三次找他,被逼出具张耀鸿指定内容的证明。无奈之下,他不得以出具假证。
- l9 m: J: g. F$ V2 l测量小组成员赵勇、郭玉辉、牛文阁、李凤银四人受到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不按办案人员要求作证就不许回家。法院审理时,测量小组成员出庭作证,并证实受到开发区检察院的逼供。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部门公然违法取证,发人深省。
. F1 U8 G" f; @& c8 O4 K% I4 E村民强烈呼吁:捍卫法律的尊严
# }1 Y4 r& z& M( v4 i2 o& Z- u这还是人民的政府吗?简直是拿法律当玩笑。如此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践踏。特别是审判长宣判时竟然宣读出鸳鸯判决书,宣判途中竟然解释说念错了;法警还将100多名旁听喊冤的村民用电.棍威胁强行驱赶出法庭;欲将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的被告人强行收押(被看守所拒收);经双方协商变更二审开庭时间,安排被告人到北京治病却又出尔反尔进行上网追讨…!!!难道法律就是这样向我们老百姓说他的公平公正?我们相信上级司法部门一定会将问题查清,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也要继续上访,直至魏长玲的冤案彻底平反。2 G2 G0 g3 `0 u5 A  S' ^# {1 F

+ d. c4 m. j6 Z2 F+ w丁绍文
) }3 u) g' k7 y2 y( \4 U! T2012年8月24日
( v4 f  V7 R# ^, E  o+ H5 f+ E                            联系电话:1393354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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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38: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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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38:28 | 只看该作者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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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38:43 | 只看该作者
努力,努力,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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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39:2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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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40:00 | 只看该作者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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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40:0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支持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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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40:0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9#
发表于 2012-8-24 21:39:48 | 只看该作者
晕死也不加点分  
10#
发表于 2012-8-24 21:39:49 | 只看该作者
慢慢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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