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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 [打印本页]
作者: chaca 时间: 2013-9-9 09:51
我一直以为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比较强,平常的文章只要大部分字(或单词)是认识的,我都能看懂,哪怕比较晦涩,只要仔细读读想想就能明白个八九不离十了……但是楼主的帖子我连看两遍,又看了一些回帖,才勉强看懂一些……
作者: 会飞的猪008 时间: 2013-9-9 09:51
标题: 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
一、申请A,判给B ,“买一赠十”+ z/ u: I2 j s* b( r
上海一中院就浙江省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 :“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犹如原告要求判给一棵树,而法官判给的却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里住的人,是名副其实的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
( ]: @. s+ _8 E( p1 J 二、没使用,判使用,无中生有 i! Y4 b: Y1 l m0 f' J
上海一中院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案,鑫富药业没有举出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任何证据,而法官却无中生有,直接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3 K6 o7 b) K6 o7 z0 y" N$ `
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
% w$ D3 R9 {# K6 d2 a4 _" V 鑫富药业的《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既是公开的专利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将鑫富药业“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和喷雾干燥设备技术的研发费用(3100万元)”,判定为被告姜红海、马吉峰、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药业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大鱼,滑稽可笑。
1 J8 n/ c7 h0 S" \" F5 D) r 上海是中国大都市,上海一中院法官专业水准非常高,知识产权庭唐震,沈强,胡瑜三位法官缘何会犯如此低级错误?!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是“眼花”还是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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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c/ s/ O3 T" m2 Q$ O 新发药业员工:马 强(实名) 手机,13864740805& ^. q) U5 O# w4 C: E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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