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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市出租司机要持证上路 [打印本页]

作者: 爱车人    时间: 2013-6-5 09:16
标题: 我市出租司机要持证上路
       我市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实施,无证营运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
- L- L1 B. f* U* s0 |3 n燃油补贴发放、车辆年审、更新按照《服务资格证》登记的车主姓名办理' l6 K8 _7 V# j7 `# S2 j+ R
      办法规定,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服务资格证》。《服务资格证》领取应按照“申请、培训、考试、办证、上岗”的原则办理。《服务资格证》每车最多两证,一正一副。车主最多拥有两辆出租车。《服务资格证》实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专业常识和安全防范等。业务培训由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市出租办培训要求组织实施,《服务资格证》考核由市出租办统一组织实施,每月二次。已培训合格并领取《服务资格证》换证或补证的,须交旧领新。6 B% H5 B+ \2 m8 T$ l1 F7 N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出租办报名申请。具有本市常住户籍,非常住户籍的须持有本市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劣迹行为;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市地从业资格证的,应开具外市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证明;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且驾龄在三年以上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f: |8 i) N/ s  @8 [3 ?
      我市还建立了《莱芜市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数据库,对出现严重违章驾驶员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无服务资格证、无从业资格证,以欺骗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服务资格证,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一并纳入黑名单,二年内不准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无《服务资格证》营运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处200元罚款,车辆年审、更新、证件办理等业务不予办理,燃油补贴发放、车辆年审、更新按照《服务资格证》登记的车主姓名办理。不按规定安装(放)服务资格证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对出租车私自转让,转租给无《服务资格证》驾驶员驾驶的,或检查车辆时驾驶员无《服务资格证》的,该驾驶员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不准参加《莱芜市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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