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区论坛
标题:
李天一已移送未成年案检查处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奶咖啡
时间:
2013-3-28 10:22
标题:
李天一已移送未成年案检查处
前不久涉嫌轮奸的李某案已经被移送到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这意味着,李某被认定是未成年被告人。按照今年年初刚刚实施的刑诉法和相关解释对于未成年案件的新规定来看,李某案件不会公开审理。
: I$ t( }( X$ b% X0 o
* S) o3 S+ j3 ~) F6 ?/ S. ]2 F. o
3月19日,在正义网主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主题沙龙上,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杨新娥已经证实,李某案由该处进行办理,这也就意味着,李某确为未成年人。
( }: r, \! r" C5 G7 N
% O( J' n: m9 U- H- x5 A
根据与新刑诉法一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也就意味着,该案将不公开审理。
8 G% R9 `: G+ h- {
! W+ A6 q& D5 {5 _$ }" q; i( v# ?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杨新娥处长表示,尽管李某在2012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但他不会被认定为累犯,原因有二:
1 N% H! T+ g5 C( y0 d/ [/ _
7 [" L! M: b* y3 z1 `
一是李某之前是被收容教养,而并非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9 ~" ~1 x6 D" P! f
) `; E0 D+ T; D+ b# ]9 N" W
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69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8 C' [6 t e) }) u% H- `6 k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岳慧青表示,此次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密”无疑是对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回归社会的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但在实践中,成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媒体对李某的身份的报道,已经超越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限度。
* k0 H9 z- [: H9 U
6 `+ U0 T$ r- {' W k1 l2 @* a; s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却认为,刑诉法的规范范围,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不针对公众与媒体,因此,检方如果认为媒体的报道对未成年的成长造成了影响,可以向媒体等机构发出建议。
" `' N" D( q+ V/ B+ {7 I' B
& ^- ^' f) P }. r( m/ V5 N( }' G- y
李某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发出声明,斥责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洪道德教授认为,此举欠妥当,因为律师的这份声明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面对的是公安部门,在审查阶段面对的是公诉部门,在审理阶段面对的是法院,案件的相对方既不是公众,也不是媒体,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发布该声明,即使认为媒体报道侵权,那么也应该向具体的媒体发声明进行名誉方面的维权,这样的“没有对象”的声明很不妥当。
) j2 S2 s4 a) L# Q6 K1 K
: Y- }: _, E1 X) i+ X# f' i
作者:
万里江山
时间:
2013-3-28 10:22
怎样能保证执法公正?我们关注中
作者:
三字经
时间:
2013-3-28 10:22
一根沉沉的稻草!不知道吃盒饭的抗日份子怎么看?
0 ^) N0 {! |5 S7 N" Q2 Z
) e1 g( u# P& I0 E1 T5 u
作者:
可爱泰迪
时间:
2013-3-28 10:23
拭目李将军再次强奸法律
4 ^* b7 `# X5 h7 ]+ A
6 A7 k1 S) a( L8 g1 d* m
作者:
正在输入
时间:
2013-3-28 10:23
呵呵呵 有关系就是好啊
; A$ V: \* x# N/ O# b9 Z6 b
; G( M8 q( ]9 r6 S
作者:
柏拉图的永恒
时间:
2013-3-28 10:23
不公开审理,有隐情?
作者:
陪你听风
时间:
2013-3-28 10:23
正在向我预测的结果发展........
+ J8 Y9 o0 X$ w) \3 O
1 D0 p% R; m' D! }5 o* g! D, W2 |
欢迎光临 莱芜社区论坛 (http://www.lwsq.cn/)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