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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给执法局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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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没事转转
时间:
2011-8-15 15:14
标题:
给执法局的一封信
噪音污染对你们来说可能是不会遇到的事或是小事 ,你们每天有很多大事要做,但对生活在噪音污染中的人们来说,每天都生活在痛苦和煎熬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一见面谈起来就是“乱”“吵”,太多的伤心和怨恨,多少人,多少次给执法局写信反映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今天受委托再次给你们写这封信,希望你们各位领导和执法人员能在万忙之中,帮老百姓把这个问题彻底解决了,我们所有受害居民会对你们感激涕零,给你们送锦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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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汽车站东风贸易大楼“大时代流行饰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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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城南临街商铺“乔丹体育”店,他们在自己的店铺门前各挂着两个和一个高音喇叭,尤其是前者对着居民楼毫无顾忌,一天到晚的播放高分贝音乐。不听从居民的好言相劝,应付执法者的执法,嘴上说一套,背后做一套,不顾社会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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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他们特权?谁纵容了这些违法者,伤害了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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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真诚地希望你们执法者能向经营业主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商违法商家树立依法、文明经营意识,做到经商不扰民,与周边群众和谐相处,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同时还守法市民一个公道。我们的要求不过分,是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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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199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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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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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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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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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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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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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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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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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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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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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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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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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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